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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务派遣劳动者须同工同酬


   为了防止滥用临时工导致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使用临时工的限制,并进一步明确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中国修改劳动合同法,决定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强调对东莞劳务派遣用工(临时工)实行"同工同酬",这意味着企业滥用灵活用工制度将受到限制。 据中新社报道,劳务派遣因灵活便利的用工颇受雇主欢迎,但当前劳务派遣用工也存在劳务派遣滥用、同工不同酬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为防止劳务派遣滥用,而损害劳动者权益,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使用临时工的限制,并进一步明确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的主渠道,指出"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东莞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修改后的劳动法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予以明确界定。例如: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另据报道,自2008年中国实施劳动合同法之后,企业为了绕开劳动合同法,使得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大幅膨胀,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必须支付工人的健康保险和社会保障费用,此外,解雇工人也变得更为困难。 报道说,在许多中国以及跨国公司的工厂里,现在,被派遣劳动者的比例大约占到三分之一,有些占到了一半以上。一些外国在中国的代表机构,所有的外国新闻机构以及大多数外国驻中国大使馆被要求通过劳务派遣机构聘请中国籍员工,而不是直接雇佣。 虽然从理论上说,被派遣劳动者在报酬方面同工同酬,在福利上也与直接雇佣的员工相同,但实际上,特别是在一些制造业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当中,被派遣劳动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也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
  东莞劳务派遣机构通常由地方政府设立,有些甚至是由企业自己设立,没有领到应有报酬、被解雇以及因工受伤的工人往往难以通过劳务派遣机构获得补偿。 另据报道,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还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予以限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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